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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何的 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2022年4月24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何的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法律咨询:担保有哪些分类

律师解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分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就是通常说的信用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房产抵押要向房管部门输抵押登记,企业财产抵押担保要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他财产抵押要向其他有关部门输抵押登记,未经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押担保是将动产交付给质押权人,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是出质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质押物抵偿债务。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一、担保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第二十六条“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二、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

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保证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保证人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债权关系。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亦即保证人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自然不承担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还歉延期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的批复”中就有类似的规定。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保证人仅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的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后,保证人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若债权人权为一般的主张债权,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不同的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其保证期间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才对保证人产生保证的效力。若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末对保证人请求履行的,保证人免责。因此,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入主张权利的则不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另外,在连带保证中,仅要求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如债权人书面的通知,保证人书面的承诺或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履行协议等,而没有如一般保证中必须起诉或申请仲裁。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担保期限切实关系到担保人的利益,以上主要阐述了担保的期限是六个月。同时本文延伸介绍了四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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