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合同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一旦成立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合同有成立自然也有解除,那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合同解除后,是合同效力终止呢还是自始不存在,如果自始不存在,那么合同解除就有溯及力;如果合同效力是从解除时终止的话,解除就不具有溯及力。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在解除时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并非简单的样态,所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或者认为有溯及力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决定是否有溯及力。
2、解除时,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此时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和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溯及力。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合同解除后,最大的效力体现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事业单位因为缺少人手,一般会对外招聘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合同的形式聘用,对此,许多人可能不太了解事业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事业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1、事业单位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1、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的内容,由此可知,其程序主要是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解聘手续即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