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 1806255652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保全
文章列表

诉讼保全费由谁承担 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哪些

2022年5月9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周纯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诉讼保全费由谁承担

  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避免对方转移逃避财产等行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是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费用的,大约是诉讼标的的4%左右,法律对此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不用乱交费。下面为你整理了诉讼保全费由谁承担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诉讼保全费由谁承担


  1、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是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付的。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是根据保全财产的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但是要先行垫付。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诉讼保全费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哪些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那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包含哪些呢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的规定,就会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的规定,就会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55652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权保全措施的条件 哪些方法可以保证债权可以收回?
  • 2.借款合同诉讼期限有多长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多长
  • 3.财产保全,抵押担保期间的相关规定 超标的保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 4.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有何实质性要件
  • 5.诉讼保全费由谁承担 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哪些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062556523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06255652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