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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能免除保证义务吗?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2022年4月9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能免除保证义务吗?

  现在,债权人为避免到期拿不到钱,在债务人来借钱时,会要求提供担保,拿不出车子、房产等做担保物的,就找保证人担保。而债务人一般找熟悉的人做保证人,那么可能双方压根就不约定保证方式,而保证人以为能免除保证义务,其实不然。


  首先证人能主张免除保证义务的有如下情况:


  1、一般保证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还款时,对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有先后之分,所以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是仲裁时,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不能找保证人还款。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会被相应免除。


  这种情况下还是遵循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的原则,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主张债权。


  2、连带保证


  在连带保证中,又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之分,但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如果选择找债务人还款的,那么意味着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而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而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已经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需要根据连带保证的规定,即在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其实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只要先确定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话,那么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也将会明确。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保证方式做了补充约定的,那么就按照补充约定后确定的保证方式确定。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生活中,债权人与担保人或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就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还钱时,能够获得受偿。但是,当债务人无力还钱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来受偿呢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债权本息;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当然了,要是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将剩余的钱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此外,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注意三大情况:


1、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并存。


抵押权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一项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而同时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偿的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应以该抵押物价值优先全部受偿,普通债权人只有就抵押权的剩余部分清偿。


2、抵押权与其他法定优先权并存。


如抵押权优于破产费用,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债权之中,而普通债权必须列入破产债权之中。


3、数个抵押权并存。


在一财产上先后设定若干抵押权并且都有效时,数个抵押权按照它们的先后设定顺序清偿。根据担保法规定,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债务人要是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尽可能获得清偿。要是对此有疑问的,建议找担保合同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55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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