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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抵押担保期间的相关规定 超标的保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2022年9月8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财产保全,抵押担保期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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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财产担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经常会设立抵押了,担保是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抵押担保担保期间是从开始到结束的期间内,会发生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对当事人的一些行为进行了整理。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担保期间财产转移合法吗

因为担保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所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可以转移财产。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二、担保人的担保期间是多长

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钱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三、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吗

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就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遗产无需承担保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义务也因此消失,但保证不必然消失。从保证义务和保证理论出发,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是否已经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负债,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就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已经产生,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转化为保证,或有负债已转化成实有负债,保证人死亡后的遗产应当先承担保证,再进行遗产分配或各遗产继承人最高承担在其继承份额内的部份。

担保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所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可以转移财产。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一般的担保期间是由双方约定的。

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方式,其中对于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承担的期限方面一般争议不大,但对保证期间却广泛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从《担保法》颁布以前一直延续到《担保法》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具体到以保证方式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有观点认为,由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特殊性,不应设定保证期间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保函所承诺的期间确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从申请保全行为被依法认定为错误时开始计算。而笔者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当根据主债权的性质予以确定,从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保全行为错误之日起算。具体地说,在制度设计上可考虑规定从相关案件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的行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由此可见,主债务履行期对于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财产保全担保关系当中,主债务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因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属于或然债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全担保与履约保函的性质相似,二者均具有为或然债务担保的性质。就或然债务而言,其是否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不发生,则由于主债务不存在,无讨论财产保全担保之必要;如有发生,根据《民通法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得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此时财产保全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财产保全保证期间开始计算。

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被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减少当事人的争议,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可考虑规定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从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通过以上的内容,大家对财产保全,抵押担保担保期间发生的一些情况有了了解。在担保合同抵押物担保期间如果出现财产转移或担保人死亡,法律都有一些相关规定。为了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以从法律上通过相关条文保护自身权益。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超标的保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一些诉讼活动当中,如果一些行为导致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话,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国家赔偿,他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超标的保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造成毁损、灭失的;

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二、其他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造成毁损、灭失的;

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在这里首先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其次就是超标的保全,这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因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而且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的。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55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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