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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2022年9月23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是什么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监理单位可以监理合同解除。


  2、监理合同被解除后,监理单位可以终止监理合同。


  3、因监理合同的解除造成了一方的损失,对方有的,应该赔偿。


  4、监理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监理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


  1、监理人的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时限,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合同约定的委托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监理合同可以解除。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租赁的行为很常见。比如说租房子就是很多刚毕业出来找工作的人的选择。而对于租赁,我们都是需要签合同的。但是不想租了是不是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呢肯定不是。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在什么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明确予以约定。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


  从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角度讲,解除租赁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该方当事人的解除权,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除了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则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可以随时经过协商解除其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由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法律不便对其作出规定。由于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其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行使的结果是终止租赁关系,权利行使者又不承担法律,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则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法律对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径行转租,这属于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约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物等非承租人过错行为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则属于违约行为。


  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出租人来确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


  5、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不适合约定的用途或者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由于难以实现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的条件之一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瑕疵不知情。也就是说,对于租赁物一般的质量瑕疵,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情,承租人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若承租人知情,则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即在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质量瑕疵这种情况下,不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情,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这一规定看出,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瑕疵的,承租人解除合同不以其对该瑕疵不知情为条件。


  7、租赁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形作了以上规定。当合同成立后或者履行中出现这些条件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


  实践中,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是:


  1、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租赁物预期到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用途,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出租人拒不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汽车运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活动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为上述行为而不反对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对该权利瑕疵知情的,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7、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当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出现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都是以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依据的。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要解除租赁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等等。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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