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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还款合法吗?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吗?

2022年9月23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未约定保证方式,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还款合法吗?

  许多人不知道保证的法律规定,误以为个人给他人做担保,双方没说好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即未约定保证方式,就以为最后什么事都可以不用做。如果被担保人会及时还款的话,那么自然没有保证人什么事,反之,债权人最后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款的。


  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将会被认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人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约定承担连带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时,说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那么即按照连带保证处理。


  2、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


  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是双方没又说明出保证的方式的,那么将会被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以,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在债务人无力还款时,债权人找上保证人的,其实属于合法行为,保证人应该积极还款,否则的话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败诉了的,那么保证人还是得及时还款。


  另外,因为未约定保证方式将被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债务人的还款期限届至后,即使债权人未主张债务人还款,而是直接找保证人还款,照样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这个方面,这是因为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并无先后之分。即使保证人被积极追款,也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最后,为保证及时追回债款,许多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拿担保,有车子、房子的就拿产权证书做抵押登记,没有的话就要求提供保证人,而法律规定中的保证人的责任有相当的重要性,所以如果是想做一般保证的话,那么就得注意及时明确保证的方式,避免最后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从而加重保证的义务。



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吗?

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时为止的现象也有出现。很多人也不会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认为合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行了,双方都按照约定处理担保事宜就可以了。但事实并非,这些约定是大大的有问题,因此而引发的担保合同纠纷很常见,甚至不少最后都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


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无约定


生活中,很多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往往会约定一个非常短的保证期间,如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甚至早于债务履行期间,目的就是想早点免除担保责任。如张三在2016年10月20日借钱给李四,约定一年后还,王五作保,约定的保证期间也是自签订合同时起一年的,这就显然会导致保证期间等于债务履行期间了。


但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如上述例子,王五与张三即使在担保合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也会因违法而无效,当李四在2017年10月20日依然不还钱时,张三可以从该日起6个月内要求王五履行担保责任。


所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不仅不能缩短背负担保责任的时间,反而适得其反,大大地延长了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此外,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为止等类似条款的,也是不可取的。


现行法律也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例如上述例子,假如张三不同意王五一年保证期间的要求,最终双方约定王五的保证责任至李四还本付息为止的,同样视为双方无约定,当李四在2017年10月20日依然不还钱时,张三应从该日起2年内要求王五履行保证责任,逾期未提出要求的,王五免除保证责任。


当制订、签订担保合同时,双方最妥当的做法就是不要出现类似条款,以免双方因保证期间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若已经实际出现这种情况的,甚至引发纠纷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争取达成一致协议解决保证期间问题;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涉及数额有很大的,我们建议尽早委托专业担保合同律师协助处理,能追偿的追偿,该免责的免责,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55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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