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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只有促使合同有效成立的才付费

2016年12月19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在日常生活中,如需要租赁房屋、购买二手房需要找房屋经纪公司,求职招聘需要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婚姻庆典需要婚介公司丛中撮合撮合等,我们有许多民事行为要通过中间人的撮合才能取得成功的,在双方之间起媒介作用的叫中间人,也有叫媒人的,在法律上则叫居间人。按照法律规定,专门从事居间服务的必须是经过行业特许的,取得行业经纪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从事居间业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及合理合法地取得报酬。
第一,居间人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有时就会出现居间人已经进行了居间行为,而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解除了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然后再与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事后居间人知道了此情况,仍有权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居间人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
第三,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但委托人与居间人没有对报酬问题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报酬问题进行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居间人付出的劳务合理确定。
第四,报告居间,原则上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为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了订约机会,例如甲委托乙寻找一个买家,乙为其寻找到了丙,而由甲向丙发出要约,经过甲和丙双方的磋商,订立了合同,这时应当由甲向居间人乙支付佣金。如果是乙代甲向丙发出了要约,丙同意后,乙又将丙的承诺传回给了甲,这种居间行为属于典型的“一手托两家”,即属于媒介居间,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得的居间费(佣金)原则上由甲和丙平均负担。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所收取的佣金,按照这一行的交易习惯,就由承租人支付。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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