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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法律知识

2016年12月19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居间合同的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有如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及诺成合同。委托人和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居间合同即为成立。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
2.居间合同是双务的有偿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则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
3.居间人要求特殊。居间人是从事居间活动的人。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人。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均可成为居间人。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属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或提供定约媒介服务,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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