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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的解除条件

2016年12月19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 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是 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既然是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而订立,也可以 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解 除的方式包括在合同生效以后协商解除,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 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可解除。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协商的时间不同。 协商解除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这一条是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的规定。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不同,只 要存在这一条所规定的五种条件之一,当事人就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必与对方协商。以下分别作简单阐述: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 震、火山爆发、雪崩;洪灾、风、政府禁令、战争等。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 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解除后,未履行合向义务的当事 人可以被免除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 表明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 时,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推断或想象为依据,要求另一方要有明确的表示,如主 动通知,或是以某种行为如停产等表明不准备履行义务。只有在一方当事人 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大部分的债务或是重要的有根本性影响的债务时,另 一万才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催告是指债仅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的 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证明另一方已收到催告通知,并且已给予 了一段合理的期限。该期限是否合理,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 以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确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违约是指严重违约,因一方当事人的该 约行为,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继续履行会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 望的经济利益,甚至还会进一步造成损害,维持合同的效力已无意义,此时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解除合同。如因国家计划而制定了新的法律。致 使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违法;专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 放弃自己的利益而解除合同等。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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