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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租赁期间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部分利益?

2017年8月17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交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时的租赁物的归属进行约定。租赁物的归属方式不同,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以及租期等事项。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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