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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合二为一的新型合同,损害赔偿谁来主张?

2018年4月27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案例】
原告为某工厂,被告为某融资租赁公司。原告准备引进一套高级生产设备,但因资金缺乏与被告协商确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该设备。该年7月9日,被告与某外商公司签订了购买该生产设备的协议。原告参加了谈判,以用户的身份对设备的各项指标向外商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约定标的物的品质须为一流,若货物不合约定、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标局的证明向卖方索赔,若发生争议则采用诉讼的方式,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是租给承租人,卖方须保证货物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有关本合同的货物质量及卖方的其他义务,均由卖方直接向买方负责。同年的7月10日,原告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并约定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品质不负责任,原告若因前项原因遭受了损失,被告则根据购买合同中对卖方的索赔条款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向卖方索赔。此外还对担保、保险等一些具体事项作了约定。次年6月5日,该设备到达。9月2日,商检结论为不合格。9月4日,被告收到原告电报,称货物质量不合格。9月11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来的商检报告。经查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为货到目的地后的90天内,而被告收到原告寄来的商检证书时,已经是货到目的地后第 98天了。此后,经过多次协商,10月16日,三方达成了协议,外商承诺10月底之前派技术人员前在工厂解决技术问题,11月内派人来安装调试。但该外商公司到期后并没有履行协议,后在被告的多次联系之下,于次年3月派人到达原告工厂。但因原告工厂拒不接受而终于导致该设备未能安装使用。此后被告一直积极联系索赔事宜并要求原告提出索赔方案和证明材料,但原告拒绝协助被告。后得知该外商公司已经被关闭清算,索赔未果。于是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融资合同显失公平,原告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赁物,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1.6万元。被告则认为标的物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在卖方,并且已经将索赔权转让给了承租人,原告合同显失公平,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缺乏依据,指责被告不履行合同为无中生有,被告不但不应承担责任。反而原告应该偿还租金和利息,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的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但有关索赔权转让的条款无效。原告对索赔不成存在过错,而租赁物质量问题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索赔不成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判决如下: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租金和利息,担保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履行上述义务并向被告支付l00元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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