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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虽已履行仍应撤销

2018年5月30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2007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林艺伟驾驶摩托车后载原告林杰鹏(1992年4月出生),遇被告陈龙强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林杰鹏和林艺伟受伤。事故发生后,陈龙强将原告和林艺伟送往漳浦县医院治疗。陈龙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人民币671.2元。2007年7月12日,漳浦县医院初步诊断林杰鹏左下肢挫伤。2007年7月16日晚,原告父亲林宝山与陈龙强签订调解书一份,约定陈龙强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元,今后一切事情与陈龙强无关。调解书签订后,陈龙强当场支付给林宝山人民币1200元。之后,原告以骨折、伤情严重,1200元不足以支付医疗费为由,要求陈龙强继续承担责任,陈龙强予以拒绝。
  【审判】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父亲林宝山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理原告进行民事活动,就原告与被告陈龙强事故赔偿事宜签订协议。原告父亲林宝山在原告林杰鹏住院第五天即2007年7月16日晚自愿与被告陈龙强签订的调解书主体适格,内容客观真实,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调解书签订后,被告陈龙强已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原告以签订调解书时误以为伤情没事,而实际为严重骨折,属重大误解,调解书是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要求撤销调解书,但原告未能提供事故造成其严重骨折的证据及医院最后确诊结论的证据,其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撤销调解书,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与理与法不符,予以驳回。遂依照《民诉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杰鹏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亲林宝山于2007年7月16日晚自愿与被告陈龙强签订的调解书虽已履行完毕,但该调解书所约定的赔偿款1200元,与林杰鹏当时确诊后所患病情的严重程度并不相称,且与林杰鹏经手术花费的医疗费13414.64元存在明显的差距,确实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显失公平。故该调解书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因显失公平而可以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因此被告陈龙强应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改判撤销林杰鹏与陈龙强于2007年7月16日签订的调解书,由被告陈龙强赔偿原告损失共6106.92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当事人于2007年7月16日签订的调解书是否属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可以予以撤销。这是导致一、二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主要原因。当然,原告在一审时未提供事故造成其严重骨折的证据及医院最后确诊结论的证据,其主张被告再行赔偿缺乏证据支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在二审时其提供了其严重骨折的证据及医院最后确诊结论的证据,二审据此认定该调解书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因显失公平的情形而可以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这也是导致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同的原因之一。
  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合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时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具有4个要件:(1)、必须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3)、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是否重大误解关键在于看当事人的主观认识问题,其主观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差距的大小是认定是否重大误解的主要标准。而显失公平,则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如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等情形。显失公平在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而在主观上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认定是否显失公平关键考虑的是订立合同时的利益均衡问题,本案中协议中赔偿1200元与原告的确诊伤情和所花的医疗费13414.64元存在明显的差距,利益严重不均衡,被告陈龙强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该调解协议应认定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2、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是否该撤销。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义务方即被告陈龙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给林宝山人民币1200元,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但原告因事故受伤确诊后要求被告另行赔偿的权利依然存在,这也是原告可以基于“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调解协议的权利基础。因此,原告在二审中提供了事故造成其严重骨折的证据及医院最后确诊结论的证据后,相对原来签订的调解协议,其实际损失与获得的1200元赔偿远远不能相称。二审据此撤销了该调解书并改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是正确的。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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