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般地,合同当事人违约时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最终判决是否准许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合同并未成立等具有缔约过失,在主张赔偿时也有可得利益损失的,那么是否主张该利益损失,可以先确定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
按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
1、固有利益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此,在缔约过失中可以主张间接损失,即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实就是放弃跟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蒙受的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发现缔约方有不正当订立合同的行为的,比如恶意磋商,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掌握相关证据后,可以选择及时投诉举报。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为缔约放弃正常营业所获得的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为达成合同致身体发生伤害造成损失。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最后,缔约过失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因为可得利益损失较难确定,并且双方要是没成立合同,那么过错方可能会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因此,如果可得利益损失较多,并且对方不肯赔偿的,建议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向法院起诉处理。
一般我们在拟定合同的时候,都会双方协商后约定违约责任,但是有时候也会出现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甚至可能出于信任等原因未约定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情况。在后期出现违约情况时,便不知道如何处理,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拖延交付工程的情况较为常见,给发包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带来许多麻烦。
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无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解决:
1、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
2、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因此,发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其中,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其涉及的金额较大,涉及的人员也比较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若没有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又难以协商,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