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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职工进行追偿的条件

2017年5月23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单位向职工进行追偿的条件
案例:

我在一家国企的高速客运汽车公司做驾驶员,去年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交通事故判定为同等责任,也就是损失双方各一半承当,我在进这家公司时按规定交了三万块的风险抵压金,属于正式员工,不属于承包,只拿工资和出差费,当年公司经理为驾驶员买了十万的第三方责任保险(我之前并不知道保额,是由上层管理方办理的),后经事故处理后,我方赔偿十三万,我为同等责任,要往我交的风险抵压金里扣出10%(次要责任扣5%,同等责任扣10%,主要责任扣15%,保险公司规定),因为要赔偿十三万,扣了我的三万抵压金的10%为一万三千,加上公司保的十万,加上扣除我的一万三,共十一万三千,(而公司当年只向保险公司保了十万,今年的却保了五十万)离要赔偿的金额的十三万还差一万七,这一万七应是我自行垫付还是由公司出,请专家解除我的疑惑,火急,谢谢!!
其它人的解答:事故处理需赔偿十三万,公司保了十万,则还需赔偿三万元。这三万元是不是由你一个人来由,要看公司有没有相关的事故赔偿规定,如果规定了你须赔偿公司的损失,则剩余的3万元,应由你出。不过你可以跟公司协商,不要一次性支付,可以在你每月工资中扣除,最多不超过20%。
我的解答:我对这种说法难以 赞同。
我认为这里涉及到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对因履行职务所造成的不当后果应该由谁来最终承担责任的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承担责任的顺序问题。其次是一个承担责任的最终主体问题。第一个问题很是简单,应该由单位先对外承担责任,然后再来解决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只有在职工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对单位承担受追偿的责任。同等责任我认为达不到重大过失的程度。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无权向职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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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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