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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2017年11月7日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ldhtjflss.com/
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参考答案: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文章来源:
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律师:
周纯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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